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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向主辦機關提出: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異議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異議之年、月、日。
異議書附有外文資料者,異議人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檢具中文譯本,主辦機關並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異議得委任代理人為之。異議人在我國無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異議不合前三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主辦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