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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事項得予簡化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變更理由。
三、變更計畫範圍。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
五、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