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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耐震能力評估;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初步評估:評估項目、內容、權重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評估等級及基準,如附表五。
二、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所定之評估內容辦理。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認定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二:鋼構造及輕鋼構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五: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基準及等級基準表.PDF
附表三: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四: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