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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申請要件,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