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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標準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