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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鵝鑾鼻公園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鵝鑾鼻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