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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指本法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之住宅。
二、原有住宅:指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