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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自用住宅不堪使用,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證明文件:
一、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二、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三、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前項自用住宅以災害發生時,受災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現址設有戶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