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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開業證書。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