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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營造業評定報告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