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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應先就勘選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料進行勘查,製成報告,作為國家公園計畫之基本資料。
前項自然資源包括海陸之地形、地質、氣象、水文、動、植物生態、特殊景觀;人文資料應包括當地之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交通、公共及公用設備、土地所有權屬及使用現況、史前遺跡及史後古蹟。其勘查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國家公園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