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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技師簽證,指技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與本科技術相關事務,為其所完成工作簽證負責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