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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
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
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