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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