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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