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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