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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