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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土地複丈。
二、建築改良物測量。
三、地籍圖重測。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前項業務範圍得委託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土地複丈:
(一)土地分割。
(二)鑑界。
二、建築改良物測量: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建物複丈。
三、地籍圖重測:
(一)圖根測量。
(二)地籍調查。
(三)界址測量。
(四)異動整理。
(五)面積計算及編造清冊。
(六)繪製地籍公告圖。
(七)繪製地籍圖。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一)圖根測量。
(二)戶地測量。
(三)計算面積。
(四)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