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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前,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經營仲介業務者,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繳存;其經營代銷業務者,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繳存;其同時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者,得就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擇一為繳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