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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及相關計畫之推動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