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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
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