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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政府,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及公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