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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及發展。
二、尊重身心障礙者自主及自我決定。
三、依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服務。
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五、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以使用者為中心,提供無接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