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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提供災區居民下列服務:
一、心理服務: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
二、就學服務:協助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
三、就業服務: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
務。
四、福利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五、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六、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
藝文展演與其他重建相關服務及資訊之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