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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