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教保員及訓練員。
三、生活服務員。
四、照顧服務員。
五、居家服務督導員。
六、家庭托顧服務員。
七、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
八、個人助理。
九、同儕支持員。
十、定向行動訓練員。
十一、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員。
十二、輔具評估人員。
十三、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十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
十五、其他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人員配置標準規定提供服務需進用之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