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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人,指下列人員:
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