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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違反前項各款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