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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