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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需用機關,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所稱用人單位,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