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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
一、書面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證明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及卡片。
二、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料檔案。
三、人口統計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或依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編製戶口統計資料,依統計期間可分月統計資料、季統計資料及年統計資料。
四、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五、國籍變更資料:指辦理戶籍登記所涉及國籍之取得、歸化、喪失、回復及撤銷等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