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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二、公共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之用地。
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指與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被剝奪土地面相連接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宗地。
四、估算標的:指被估算財產所有權價值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