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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