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葬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身故後,得舉行公葬:
一、抵禦外侮,戡平內亂,著有功勛者。
二、防禦災患,捨身安眾,功績昭著者。
三、育材興學,品德卓異,足為表率者。
四、著述或發明,貢獻偉大,足資崇敬者。
五、從事公益建設,造福社會,足資矜式者。
六、從事公務,勤勞廉潔,卓著勛績者。
七、對國家社會有其他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