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