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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
項。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支
援事項。
四、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
五、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六、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
七、防情特勤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