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二、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不動產經紀人員代表一人。
四、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主管科長、縣(市)政府地政單位主管一人。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八、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九、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三款之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經紀人員團體推派之代表中遴選之。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