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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
、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
督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縣 (市) 長、鄉 (鎮、市
) 長及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省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及縣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
之派充事項。
七、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
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有關書件表冊之訂定與核定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競選經費之查核與備查事項。
十二、關於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三、關於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十四、關於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七、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