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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