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估算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轄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
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二、歷年選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歷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及到庭狀況。
四、歷年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為不選任裁定之人數。
五、歷年列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初選名冊)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之人數。
六、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