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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或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