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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海上捕獲法庭,分左列二級:
一、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前項法庭之設置或廢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