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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