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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處理:
一、關於商業事件之調解、訴訟、非訟、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再審、聲請再審及其他聲請、相關裁定等事件。
二、對商業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三、對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付仲裁所成立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下列事件,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由商業法院處理:
一、對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
二、對於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三、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確定裁判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事件。
四、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承認事件。
五、對於大陸地區作成商業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之聲請裁定認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