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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
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
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