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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係指以提存人所有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但不包括以登記形式辦理發行中央登錄債券及以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擔保提存。
未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須先變更為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之有價證券,始得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