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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民事事件之直接審理。
二、遠距審理設備:指陳述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以聲音及影像直接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
三、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參加人、特約通譯等其他訴訟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