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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案件,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裁定科以罰鍰或為沒入處分之案件。
 二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