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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