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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
;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
;以黃金或外國貨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指定銀行核定之牌價折
合國幣;無牌價者,按其應有價值,折合國幣。
判例
法條